2008年1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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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元旦起施行,由于该部法律的内容涉及全社会每一个劳动者和每一家用人单位的利益,其颁布和施行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针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适用中普遍关心的问题,本报特辟专版解疑答惑。

  单位篇

  一、哪些单位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
  解疑:《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从何时开始算?
  解疑:《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无论企业和职工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发生了实际的用工行为,从用工之日起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将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用工法律法规的约束。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多少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解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务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解疑:首先,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即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再次,规章制度必须经过告知程序,即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建议用人单位尽快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确保其内容合法、合理、全面;同时尽快组建工会、选举职工代表,最终将规章制度提交工会和职代会讨论,并向员工公示,以确保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五、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解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注意:1、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的范围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2、应当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关系相关的个人情况,并承诺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3、书面告知录用条件及岗位要求,作为试用期解聘或正式劳动期内因不胜任工作解聘的依据;4、书面告知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备约束力。

  六、试用期的长短有没有法律限制?
  解疑:有限制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哪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解疑: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八、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要承担什么义务?
  解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负有下列义务:
  1、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注意保证同工同酬;3、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6、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九、非全日制用工与普通用工有何不同?
  解疑: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小时工。其与普通用工有下列不同: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5、非全日制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7、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十、《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的“连续订立二次”,次数从何时起算?
  解疑:次数从2008年1月1日起算,即2008年1月1日以后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第一次订立。

  职工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1月1日生效。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在有的企业被一些人误解、曲解甚至抵触,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等负面现象,引发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张越  画

  一、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疑: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单位要求职工交身份证、服装费、押金,是否合法?
  解疑:单位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疑:解除、终止合同时,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因以下原因解除合同的:单位未按约提供劳保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付酬;未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免除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合同无效的。2、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3、单位因以下原因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调岗仍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4、单位因经营困难或客观经济情况重大变化等大批裁员的。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因单位不愿续订而终止的。6、因单位破产、提前解散或被吊销执照等合同终止的。

  四、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解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上不封顶。对高薪劳动者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五、哪些情况下,职工可以向单位要求赔偿金?
  解疑:这有两种情况:(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六、职工提出辞职时应当注意什么?
  解疑:劳动者辞职时,应当注意: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应当提前3天通知);2、妥善做好交接工作;3、及时向用人单位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七、劳动者遭遇欠薪有快速解决的途径吗?
  解疑:《劳动合同法》对保障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作出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为劳动者讨薪提供了更便捷、快速的途径。  

  八、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劳动报酬怎么办?
  解疑: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

  九、到了退休年龄,是不是劳动合同就自然终止?
  解疑:不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的劳动用工现状中,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并不一定能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不能自然终止。

  十、单位不能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该怎么办?
  解疑: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